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检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6********105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组,现住蒲城县城关镇****小区****,2020年10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0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E*****的小型汽车沿蒲城县城重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泊澜公馆小区售楼部门前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韩某某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137.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现实表现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交通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文峰
2021年1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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