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一部刑诉〔2020〕667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1231967********,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区**村**号)。被告人韩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韩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13时左右,被告人韩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的钱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溧阳市戴埠镇小窑头村行驶至溧阳市戴埠镇后石家村,后于当日16时许返回。在返回途中,被告人韩某某驾驶该摩托车行驶至溧戴线溧阳市公安局戴埠派出所附近时,与正在右拐的任某某驾驶的苏JU****小型轿车发生轻微碰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韩某某与任某某发生纠纷,经劝离后韩某某继续驾驶摩托车返溧阳市戴埠镇小窑头村回家中,后韩某某又驾驶摩托车从家中行驶至事故现场与任某某发生纠纷,任某某报警。经溧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9毫克/100毫升。经溧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韩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任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韩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燃油车应为机动车中两轮普通摩托车。

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任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溧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中车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译

检察官助理:车凌云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溧阳市**镇**村委**村**号。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证据告知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