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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98********,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住湖南省凤凰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凤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韩某某与朋友杨某乙、姚某某一起在凤凰县沱江镇齐良桥宵夜摊吃宵夜,期间韩某某喝了一些小瓶装稻花香白酒及啤酒。次日0时30分许,韩某某吃好宵夜后便无证驾驶其无号码牌二轮女式摩托车从齐良桥出发前往凤凰县沱江镇兰径附近接人,当日0时50分许,韩某某驾驶摩托车途径凤凰县沱江镇城北汽车站门口时,与停在马路边的杨某甲驾驶的车牌号为湘*****小型大众汽车发生碰撞,造成韩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甲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报警,120到达后韩某某被送往凤凰县中医院急救并抽取血样。

2019年9月20日,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韩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5.9197mg/100ml。

2019年11月27日,经凤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韩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杨某乙、姚某某、韩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2019]毒鉴字第753号鉴定意见书;5.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现场图等;6.其他证据:呼吸式酒精测试仪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75.9197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但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政华

(院印)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在凤凰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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