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3年****日生,身份证号4103051973********,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号楼****号。2019年12月20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5月23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7日21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洛阳市西工区唐宫路自东向西行驶至王城大道口,后沿着王城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健康西路路口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扣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二份、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鉴定结论告知通知书、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

2.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耿建军

(院印)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