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02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5年6月17日因酒驾被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19年1月4日因酒驾被罚款1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5月28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韩某某与朋友在桃城区翡翠华府附近一个饭店饮酒后打车到“宝乐迪”歌厅唱歌,唱歌期间再次饮酒。5月19日02时许,韩某某打车到饭店处驾驶号牌为冀T7****的黑色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回家。韩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桃城区自强街与胜利路交叉口北口西侧时因醉酒无法行驶车辆并睡着,后被衡水市交警支队二大队执勤民警查获。2019年5月21日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第1147号检验报告),确认韩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73.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抽血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俊芝
检察官助理:秦子萌
2020年6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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