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2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镇**村**号,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村**栋**单元**室。2019年2月2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罚款2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车站派出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2时06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饮酒后驾驶白色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冀C*****号)沿高速引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北戴河区联峰北路崔各庄环岛时,因操作不当撞至环岛路基上,造成韩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环岛附属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韩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韩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57.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琦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伍拾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