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0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1时许,韩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A*****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槐安路与西二环交口北1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随后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韩某某的血样进行检测,检测韩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委托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笔录,查获视频,机动车、驾驶人查询信息,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军彩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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