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酒后驾驶冀A*****小型汽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新华区赵陵铺路世纪康城小区附近被新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5.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霄鹤
2020年7月9日
附: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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