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中午,被告人韩某某和一些朋友在伊山镇王林酒馆吃饭,酒后韩某某无证驾驶苏GU****两轮摩托车在胜利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中大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被带至灌云县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测鉴定,韩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5mg/100ml。
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兴平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5380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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