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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二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111958********,回族,小学文化,无业,成都市成华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韩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白色四轮车沿成都市新都区花园路由西北向东南行驶。当日21时22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驾车行至新都区花园路蜀龙大道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鉴定,被鉴定四轮车辆属于机动车范畴的载客汽车。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韩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2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指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韩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露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88239****);

2.公安侦查卷壹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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