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鼓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41982********,汉族,高中毕业,开封市祥符区畜牧局工作人员,住河南省开封市开发区**街**家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晚上8时左右,被告人韩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豫B2****的白色飞度轿车沿开封市金明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开封市鼓楼区刘寺转盘南800米处,追尾前车豫P1****轻型普通货车,造成韩某某重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交通事故发生时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8.7mg/100ml,韩某某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证明、查获证明、工作证明、车辆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2.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认定书、韩某某法医学人体伤情程度鉴定书、韩某某血样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案发现场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晓娴
检察官助理:冷若冰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开封市开发区**街**家园**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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