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1〕192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6197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揭西县**镇**村委**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7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19日经本院决定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1年1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韩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0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拥有准驾车型为C1E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车牌号为粤BF****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白某某绕城高速公路9公里北村收费站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案发时韩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4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2. 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
3. 鉴定意见;
4.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韩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钟 雷
检察官助理 林浩彬
2021年1月21日
附:
被告人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1051****。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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