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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021994********,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榆次区**村**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被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7日23时57分,被告人韩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晋K****7银灰色哈弗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榆次区汇通路与使赵村交叉口北口时被例行检查的交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韩某某口腔中酒精含量为234.1mg/100ml,后经抽血检测,结果为:从韩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乙醇含量为187.28mg/100ml。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呼气酒精测试结果确认书;驾驶证复印件及信息查询结果;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前科劣迹调查表;吸毒检测报告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某在侦查机关讯问笔录。

3、鉴定意见:山西省榆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婷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榆次区**村**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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