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公刑诉〔2016〕130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11973********,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镇**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5年10月3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16日15时30分,被告人韩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普通轿车,沿济南市历城区龙凤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济南市历城区唐冶派出所院内时被群众举报,后被出警交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韩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拘役三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勇
2016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其住处(13864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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