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2000********,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某某,住**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于2020年5月16日被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开封市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5日1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豫B*****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尉某某郑三路东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省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韩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18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身份年龄的情况;无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无前科的情况;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所驾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具有驾驶资格的情况;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证明被告人所驾驶机动车购买价格的情况;查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当场查获的情况;2、证人王松涛、芦新中证明被告人被当场查获的情况;3、被告人供述自己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情况;4、尉某某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血样检出乙醇含量的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韩某某无前科,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风闯
何献伟
(院印)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现羁押于尉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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