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429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4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镇**村**组**号,住址**。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皖******号小型轿车沿肥东县331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肥东县**队**队**处,被路面执勤民警查获。2019年4月1日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某当时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12.7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查询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韩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项良诚
检察官助理:王志光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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