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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221971********,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安丘市**街道**村人,住**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28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次日被释放,2017年10月29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7年11月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安丘市公安局于2020年9月29日补充侦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7日13时59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蓝色三轮汽车沿安丘市某某街道关王某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陈某某村西处时被安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韩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5.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乙醇检验鉴定报告;4、视听资料:光盘一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量刑,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东强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卷宗二册,光盘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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