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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二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天津市东丽区,户籍地天津市东丽区**街**街**苑**号楼**门**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0年1月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卜永利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1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AW****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河西区珠江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内江道交口以西2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韩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2.6mg/100ml,系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照片等物证;

2.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身份证明、案件来源与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对被告人韩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韩某某对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法律适用和适用速裁程序均无异议,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文峰

检察官助理:杜梅华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东丽区**街**街**苑**号楼**门**号。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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