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11980********,汉族,高中文化,天津**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户籍地:黑龙江省海伦市**镇**村**组**号,住天津市东丽区**园**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鲁M****X的白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河东区十一经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十纬路交口时被交警现场查获。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测,韩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6.6mg/100ml。被告人韩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健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两册(含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