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回检一部刑诉〔2020〕Z52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31993********,汉族,初中文化,呼和浩特市**酒业经销部营销人员,户籍所在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镇**村**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6日23时09分,被告人韩某某醉酒驾驶号牌为蒙A*****别克牌小型轿车拉载苏某某、白某某,沿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中山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文化宫街交叉口西150米处时,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管理回民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抓获。后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韩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31.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试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拘役1个月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日娜
检察官助理:高爽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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