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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古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号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古冶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古冶区交警四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21时左右,被告人韩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205国道晟冶大众洗浴东路口时,与准备左转弯张某某驾驶的冀BD****小轿车相撞,致韩某某受伤,韩某某与张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经司法鉴定,韩某某血液酒精含量95.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驾驶人查询资料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血液酒精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等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韩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旺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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