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卓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卓某某人民检察院

卓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41982********,汉族,初中文化工作单位:乌兰察布市卓某某**厂,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某某********户,址卓某某********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1时43分许,韩某某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在卓某某卓资山镇人民南路(嘉丽小区门前)行驶,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卓某某人民医院对韩某某抽取静脉血样,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韩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是127.2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查获经过;

(3)现场检测报告书;

(4)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5)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欧星牌两轮助力车车辆制造企业信息表;

(6)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7)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

(8)涉案车辆照片;

(9)人员基本信息表;

2.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报告;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醉酒驾驶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卓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华

2020年2月14

附:

1.被告人韩某某在其住所地被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