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61969********,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镇**村**号,住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4日21时许,被告人韩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比亚迪牌小型汽车(车牌号:冀B****Q),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顺密路与北韩路交叉口南侧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韩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韩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贾腾云
检察官助理 李梦呓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含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