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321954********,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现住址: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327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京山市三阳镇三坪路235号路段时,与对向蒋某某驾驶的无牌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韩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韩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韩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96.0m 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韩某某驾驶摩托车照片一张、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2.证人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荆公鉴(化)字[2020]959号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抽血视频、讯问录音录像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世平
检察官助理 杨 丹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9947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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