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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韩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207221994********,汉族,长春市**有限公司员工,初中文化,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0月2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改变管辖,于2020年1月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韩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5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韩某某于2019年9月16日23时许,饮酒后驾驶吉AU****白色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南关区亚泰大街由南向北行至绿苑宾馆门前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韩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47.42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韩某某供述和辩解;

(二)书证: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仪酒精浓度检测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违法犯罪信息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宏民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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