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01196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固定职业,住滨州市滨城区**村**排**号。2020年8月9日因两次饮酒后驾驶被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滨城区大队分别罚款壹仟贰佰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滨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06日14时47分,被告人韩某某无证驾驶车牌号为鲁******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滨州市高新区**路**路路口以北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滨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韩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等书证;2、滨州市物证检验鉴定中心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4、执法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广力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住滨州市滨城区**村**排**号,1980609****。
2、刑事侦查卷宗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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