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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温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温宿县人民检察院

温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宿县检一部刑诉〔2020〕434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61992********,藏族,初中,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第一师阿克苏垦区****社区******号,现住新疆第一师阿克苏垦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温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温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韩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6日凌晨20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湘AJF7**号轻型普通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国道G314线946KM+800M前路段时与由东向西的阿某某驾驶的新N1F4**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韩某某及新N1F4**号轻型普通货车乘车人布某某受伤及上述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韩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3.49mg/100ml。经温宿县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韩某某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无视交通运输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且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和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连生

(院印)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 被告人韩某某取保候审;

2.案卷1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2份;

3.认罪认罚告知书1份、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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