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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一部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89********,汉族,初中,无业,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人,现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晚23时左右,安乐交巡大队值班民警薛某某、武某某和协警任某某等接110指令称:龙门大道**路口南100米快车道有一男子在路上躺着,旁边停放一辆黑色两轮摩托车,值班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该当事人为醉酒状态,叫不醒人,经查看其随身携带身份证件证实当事人为韩某某,后因一直叫不醒其通知120将韩某某送往洛龙区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做进一步检测。后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3.8mg/100ml,超过醉酒临街值,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视频资料;3、查获及抽血照片;4、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酒后在道路上行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红昌  韩伊婷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光盘四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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