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内检一部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71954********,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内黄县**镇**村**号。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被内黄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罚款伍佰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乔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4日告知被害人韩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乔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五羊牌三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梁庄镇张辛塞村十字路口向北500米处,与由南向北行驶的韩某某驾驶的豫E****红色福特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内黄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乔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9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案发后,被告人乔某某与被害人韩某某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乔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韩某相、杜某杰证言;3.被害人韩某某陈述;4.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鉴定意见: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抽血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 娜
检察官助理:张会玲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起诉书8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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