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二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64********,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伊川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伊川县**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附近时,看见范某某驾驶的豫K*****轻型栏板货车正在由南向北倒车,韩某某因操作不当自己摔倒,后范某某陪同韩某某到伊川县人民医院检查。伊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警后民警到达伊川县人民医院后发现韩某某可能涉嫌酒驾,于同日20时51分在伊川县人民医院对其提取血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2mg/100ml。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司法鉴定意见书;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4、证人范某某证言;5、被告人韩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 栋
检察官助理:姬俊鹏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伊川县**镇**村*组;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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