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开检公诉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3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某某市抚宁区,现住址:抚宁区抚宁镇**村**号,职业:务农,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2日被秦某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某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6时27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酒后驾驶冀C****小型普通客车,顺高家岭村村内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时,撞向路边隔离带及树木,造成韩某某自身受伤、车辆损坏、隔离带及树木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秦某某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韩某某血样酒精浓度为103. 40mg/100ml。2020年4月14日秦某某市交警支队三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认定韩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网上查询结果、机动车网上查询结果、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秦某某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案件来源、查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二0二0年七月十三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壹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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