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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开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80********,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镇**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日照市公安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经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日照市公安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重新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太原路与连云港路交汇处南侧处时与前方同车道停车等待信号灯通行的王某某驾驶的鲁******号牌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相撞,致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造成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王某某电话报警后,被告人韩某某于案发现场等候处理。2020年11月29日21时56分,办案民警带被告人韩某某至日照市北京路医院抽取其静脉血样。经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被告人韩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61.5mg/100ml。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韩某某由侦查机关传唤归案。被告人韩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相关涉案车辆登记信息、驾驶人资质、谅解协议书、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侦查机关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于被害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危险驾驶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单强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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