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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8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子县**镇**村**号,现住址山西省高平市**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0时55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酒后驾驶晋D****6小型轿车沿高平市古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好欣人大药房附近路段时,撞到由丁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晋E****3小型轿车,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韩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13.3mg/100ml。同年2月5日经高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韩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丁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双方民事赔偿达成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丁某某、琚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但其跟对方达成赔偿协议,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建军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居山西省高平市**路**号,电话:13203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协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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