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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6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山西省繁峙县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乡**村**号,住址:太原市小店区**乡**村**社**号楼**单元**号,无业;2019年9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8日23时22分左右,被告人韩某某酒后驾驶晋A****0号金色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太原市小店区真武路**街由北向南行驶时被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小店一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在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95.5mg/100ml;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依法提取的其血样进行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检验结果为105.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韩某某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本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文娟

2020年1月6日

附:本案侦查卷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被告人韩某某联系方式:1332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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