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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3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吉林省舒兰市人,个体,户籍地吉林省舒兰市**镇**委**组,住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花园3-2-1102。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0日20时21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酒后驾驶鲁******号轻型多用途货车,行驶至**街**路**处,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韩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书证: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人员简介、电话查询记录等;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乙醇含量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崇胜

2020年10月28日

附项: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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