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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五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71973********,汉族,文盲,农民,安徽省阜南县人,住阜南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某甲持有机动车D型驾驶证,案发时具有机动车驾驶资质。2019年1月29日晚,其在同村韩某乙家吃晚饭时,饮用约三两白酒,饭后其驾驶皖K******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回家。约20时20分许,其沿**镇**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村室附近路段时,与段某某驾驶的皖K******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迎面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韩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民警处警过程中发现韩某甲有酒后驾驶嫌疑,遂对其抽取静脉血样并送检,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6.3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阜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韩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段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韩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和忠海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5页及补充单页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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