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湾检一部刑诉〔2020〕557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21990********,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6月9日,被告人韩某某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晚21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和朋友吴某某、周某某、谭某某在梅岭农家水库饭庄吃饭,韩某某喝了一瓶五百亳升的乌苏啤酒。饭后,吴某某驾车把韩某某送到阳光城丽景湾工地门口后独自离开。随后韩某某在阳光城丽景湾工地驾驶自己的车牌号为赣******小型轿车回家。23时25分许,韩某某驾驶赣******小型轿车沿天宁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南昌矿山机械厂路段时,追尾前方黄某甲所驾同向行驶的赣******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赣*****挂重型自卸半挂车,造成韩某某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民警前往南昌市第三医院抽取韩某某血样。同月27日,经江西景盛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赣(景)[2020]毒鉴字第0397号)鉴定,在送检的韩某某血液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41.20mg/100ml,达醉驾标准。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韩某某被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湾里大队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黄某乙、吴某某、周某某、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韩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伟坚
检察官助理:顾斌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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