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湖检刑诉〔2021〕34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6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店经营者,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乡**村**号,现租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社区**号楼**号。2011年2月25日因犯强奸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5年4月10日刑满释放。2020年11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韩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凌晨2时18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酒后驾驶陕E*****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莲湖区环城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铁塔寺路口时,被交警莲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韩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49.5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2.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鉴定意见;4.前科材料、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笑鹤
2021年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6******** ;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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