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6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北京市平谷区**镇**街**巷**号,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镇**街**巷**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5月8日被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9月13日被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21年1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绿色“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沪C****6)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平谷区顺平路岳各庄大桥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京Q****3)后部接触,韩某某驾车逃逸时,车右前侧又与代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鲁J****5)左侧接触,造成三车损坏,韩某某驾车逃逸,代某某驾车跟随韩某某,在平谷区二环路农机驾校路口追上韩某某。后民警到现场将韩某某查获。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韩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韩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9.6mg/100ml。
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登记表;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代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京公交司鉴(酒检)字[2020]第7404号;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文合
检察官助理 邢裴裴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换押证》1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