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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公开版)_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凤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21989********,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住河南省辉县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日被辉县市公安局**乡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经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5日对其取保候审,由辉县市公安局**乡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10时50分,被告人韩某某酒后驾驶豫G*****号牌小型轿车,沿新乡市凤泉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路交叉口,与李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韩某某逃离事故现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韩某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8.7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韩某某户籍证明信息、违法犯罪查询记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乙醇送检专用物证袋、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诊断证明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及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归案情况说明、协议书及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新公鉴(理化)【2020】944号检验报告、河南省天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豫天衡【2020】车技鉴字第GH133号、第GH134号、第GH134-1号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逃离现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逃离现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沈冬海

检察官助理:朱永敏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被取保候审于河南省辉县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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