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7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街*委**组,住长春市****华府*号楼*单元****室,榆树市****管理局职员。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7月20日被榆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 8月6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经被告人韩某某申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日为被告人韩某某发放一张信用额度为10万元,卡号为3771550********的信用卡,韩某某于2015年9月9日激活并使用,被告人韩某某采取消费、套现等手段恶意透支信用资金,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经鉴定,截止至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韩某某透支本金87,355.71元,案发后于2020年8月18日由被告人韩某某的家属偿还本金87360元。
经被告人韩某某申请,中国农业银行榆树支行于2013年12月17日向其发放一张信用额度为3万元,卡号2283600********公务信用卡一张,被告人韩某某采取消费和套现手段恶心透支信用资金,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多次以电话、短信、信函等方式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经鉴定,截止2019年2月10日,欠款本息合计99928.69元,其中本金84387.98元,利息8758.51元,逾期违约金4537.78元,手续费2244.41元,案发后于2020年8月18日由被告人韩某某家属偿还本金843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贯某某证言;
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银行信用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能够主动交待自己罪行,在案发后偿还全部透支本金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树彬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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