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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1********,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住肥东县********组,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经肥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经肥东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逮捕。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信用卡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2日、2020年5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告人韩某某以帮助用信用卡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潘某某、周某某、张某某、高某某四人信用卡,通过事先准备的POS机,以刷卡消费的方式予以套现,所得款159604.11元用于赌博等。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5日,韩某某使用潘某某的招商银行信用卡(6225************)两次刷卡消费69999元,3月7日两次刷卡消费46999元,3月8日刷卡消费30000.01元,其中于3月6日归还40000元。

2.2019年3月20日,韩某某使用周某某的农业银行信用卡(4041************)刷卡消费14999元。

3.2019年3月20日,韩某某使用张某某的光大银行信用卡(6226************)刷卡消费19999元。

4.2019年3月21日,韩某某使用高某某的民生银行信用卡(6226************)刷卡消费17199元,3月22日刷卡消费409元。

2019年3月23日,韩某某主动到肥东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归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韩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潘某某、周某某、张某某、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浩

2020年6月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肥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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