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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公开版)_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东某某,住东某某花园乡**村**组**号。曾因盗窃罪,于2008年3月4日被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东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份,被告人韩某某在网络上发现买卖微信号可以赚钱,遂加入两个贩卖微信号的微信群,分别是“微信号专卖”(现已解散)和“国外当天微信号”(后改名为“苹果榴莲禁ZC商”)。并通过这两个微信群购买200余个微信号,再加价在自己微信号(微信昵称**,微信账号**)朋友圈出售。因被腾讯公司检测到而被封号。韩某某接着注册使用的三个小号也因买卖账号被腾讯公司检测到而被封号。

期间,韩某某在网络新闻上看到有人因出售微信号被公安机关处理,但其仍抱着侥幸心理,用妻子伍某某的身份信息注册微信号(昵称**,账号**),用母亲冯某某的手机号1385669****绑定支付宝继续买卖微信号。同时为了规避风险,韩某某专门出售国外手机号码注册的微信号和绑定国内手机号码的QQ号。在售卖账号的同时,为规避腾讯公司需要验证码登陆的规则,韩某某还专门给客户录制通过62数据或A16数据登陆使用的视频。

2019年11月份,韩某某发现一款可以自动出售账号并自动收款的“大神机器人”软件。通过这个软件,韩某某分别从昵称**,帐号**;昵称**,帐号**;昵称**,帐号**;昵称**,帐号**处共计购买72286个微信号。同时在梁某某处(微信昵称**,微信帐号**,另案处理。)购买5042个QQ号。直至案发出售72255个微信号、4940个QQ号,共计支付1000550元。韩某某在“大神机器人”软件上绑定的支付宝收取下家购买账号款共计935414元,另收到微信昵称**和微信昵称**购买账号转账款分别为60349.5元和84778元。韩某某收取下家购买账号款共计1080541.5元,非法获利79991.5元。

2020年6月5日,民警在韩某某家里将其抓获。案发后,韩某某家属退出违法所得款828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iPhone手机两部、电脑主机一台、U盘一个、银行卡四张;

2.受案登记表、四川省公安厅网络安全保卫总队【C02即时通讯账号供应商(QQ、微信、支付宝等)】四川凉山报送买卖网络账号、手机卡等重大网络犯罪情报线索及案件基本情况、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微信及支付宝转账截屏等书证;

3.证人伍某某、冯某某、梁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网络买卖微信号和QQ号,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佩华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羁押在东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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