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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448号

被告人韩某某,别名刘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031976********,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不动产北京市通州区**店**,出生地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镇**路**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被告人韩某某在明知通过伪造结婚证的方式获取通州区购房资质的情况下,伙同杨某某居间联系吴某某(均另案处理),为无购房资质的刘某乙(已判决)伪造编号为J110226-2015-******的结婚证一张,后刘某乙使用伪造的结婚证购买北京市通州区**北街**号**号楼**层**房屋一套。经北京市通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查询,未查询到上述婚姻登记信息。

2016年3月, 被告人韩某某在明知通过伪造结婚证的方式获取通州区购房资质的情况下,伙同杨某某居间联系吴某某,为无购房资质的董某某(已不起诉)伪造编号为J331082-2014-******的结婚证一张,后董某某使用伪造的结婚证购买北京市通州区**东里**号楼**层**房屋一套。经浙江省临海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查询,未查询到上述婚姻登记信息。

2016年4月,被告人韩某某在明知通过伪造结婚证的方式获取通州区购房资质的情况下,伙同杨某某居间联系吴某某,为无购房资质的胡某某(已不起诉)伪造编号为J110114-2010-******的结婚证一张,后胡某某使用伪造的结婚证购买北京市通州区**园**号楼**至**层**单元**房屋一套。经北京市通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查询,未查询到上述婚姻登记信息。

2016年5月,被告人韩某某在明知通过伪造结婚证的方式获取通州区购房资质的情况下,伙同杨某某居间联系吴某某,为无购房资质的梁某某(另案处理)伪造编号为J110105-2016-******的结婚证一张,后梁某某使用伪造的结婚证购买北京市通州区**东区**号**号楼**层**房屋一套。经北京市通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查询,未查询到上述婚姻登记信息。

被告人韩某某于2019年6月13日在北京市通州区**不动产**店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甘棠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结婚证复印件、北京市通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证明、房屋买卖合同、家庭购房申请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刘某丙、张某某的证言;3.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杨某某等3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红枫

检察官助理:李鹏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在其住所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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