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崂山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900519***********,朝鲜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暂住黑龙江省铁力市****单元***户(户籍在黑龙江省铁力市双丰镇**社区**组)。2019年6月26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拘留,同年7月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韩某某于2015年11月28日,使用其位于本市城阳区308国道**号****户的伪造房地产权证作抵押,从张某某处借款人民币20万元;于2016年2月23日使用上述伪造房地产权证作抵押,从赵某某处借款人民币30万元,后陆续归还利息人民币36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与张某某、赵某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相关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具赔偿谅解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英
2020年7月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处;
2.案卷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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