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开检公诉刑诉〔2019〕160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6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山东省曹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曹县**镇**庄**村**庄**号,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花园小区**号**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9月5日被廊坊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廊坊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同年11月27日被廊坊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韩某某为其公司联系业务及经营方便,陆续通过他人伪造北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中国建筑**局有限公司、北京市**设备检测中心等公司、事业单位印章共计23枚;伪造北京市**乡建设委员会为发证机关的“**作业操作资格证”12本;伪造居民身份证18个;伪造北京市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持有,票面额累计9990980元。2018年9月4日15时35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B3****号大众牌轿车装载上述伪造的印章、证书、居民身份证及发票途径廊坊市公安局南尖塔检查站时被执勤民警查扣,到案后被告人韩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印章、证书、居民身份证、发票等;
2.书证:扣押清单、指认照片、证明说明、查获经过等;
3.证人证言:郝某某、任某某、谢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报告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超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小区**号**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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