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732号
被告人韩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生,中专文化,身份证号:6101031983********,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正街**广场**号楼**单元**层**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出卖人孙某某与买受人胡某某签订西安市曲江新区曲江池南路以北4幢11201室的房屋买卖合同,由冉某进行中介。因孙某某出售的涉案房屋无法办理过户,胡某某遂通过冉某询问从事二手房交易的陈某某能否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该陈表示可以办理,冉某将相关资料及52500元交给陈某某。陈某某收到相关资料及现金后,联系被告人韩某询问能否办理房屋过户,韩某表示可以办理。后陈某某将客户资料及52500元人民币交给韩某,韩某在收到客户资料及52500元人民币(已挥霍)后,通过他人伪造【2019】陕0016民初0075号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一份及送达回证交给陈某某,陈某某在不知该调解书系伪造的情况下,为孙某某、胡某某办理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
2019年12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孙某某、第三人西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发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9】陕0016民初0075号系伪造文书,于2020年6月5日移交至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2020年6月22日韩某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检材JC202002049001上的待检印文“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与YB202002049001上的样本印文“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不是出自同一枚印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移送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证人孙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韩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进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韩某现羁押在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2.卷宗三册、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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