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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伪造、变造身份证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9198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镇**村。被告人韩某某因涉嫌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韩某某将李某某遗忘在山东省临沂货运大厅内的机动车驾驶证占为己有,并将证上照片替换为本人照片,后一直使用该证。2019年7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QF****的重型箱式货车行驶至104国道865KM+600M处,在接受睢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例行检查时,提供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用于证明其驾驶资格,被交通警察当场查获。经查询,被告人韩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已被吊销。

被查获后,被告人韩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

2.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变造机动车驾驶证并使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顾 瑶

检察官助理 胡娜娜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573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计48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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