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Z140号
被告人韩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24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镇**村**组**号,暂住临河区万丰街**东侧平房。2016年4月12日因涉嫌卖淫被临河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0元;因涉嫌卖淫嫖娼,经临河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日被临河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5000元;因涉嫌传播性病罪,经临河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被临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传播性病罪,经临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被临河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韩某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病,在临河区**东侧附近自己的租房处进行卖淫,毕某某嫖娼,被公安机关查获。经临河区妇幼保健医院梅毒抗体检测,被告人韩某某检测结果呈阳性。
1.书证;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及照片;4.医院诊断证明;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韩某某明知患有性病(梅毒),为了营利目的故意卖淫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和巴图
书记员:郭嘉诚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临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 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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