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韩某某曾因介绍卖淫,于2016年5月12日,被临河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临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本案由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日、11月13日,被告人韩某某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建设北路**店介绍刘某某、洪某某卖淫,解某某、王某某嫖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 证人洪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提取、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霞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临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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